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2020年04月28日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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