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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民商事判决当如何?
2021年02月04日 14:45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792
------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
 
为了推动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司法协助,有效处理涉及两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06年安排》”)。该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及香港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后,于2008年8月1日生效。
 
两地互认及执行民商判决的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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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安排》的亮点是对首次突破了内地和香港法院“各司其法,互不相通”的局面,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作出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互认和执行的便利:
指定的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
当事人有书面管辖协议
民商事案件
法院做出的需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除涵盖范围之外,《2006年安排》还就拒绝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情形、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等内容做出规定。
为了建立更加全面的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年安排》”)。与《2006年安排》相比,《2019年安排》在案件类别、法院层级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宽泛的规定,扩展了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但截至目前,大陆地区尚未就《2019年安排》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香港政府也尚未完成本地立法,因此《2019年安排》尚未生效。目前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及执行仍需要依据《2006年安排》以及两地现行生效制度进行。
在下一期内容中,我们将为各位读者介绍有关《2006年安排》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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