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附表1的附录 |
规管 |
常见例子 |
附录I |
动物物种的部分或衍生物 |
老虎、象、象牙雕刻品*、猎豹、犀牛、犀牛角及犀牛皮、海龟、龙吐珠、穿山甲、藏羚羊披肩等等 |
附录II |
动物物种的部分或衍生物 |
赛加羚羊角、麝香囊及麝香粉、熊胆及熊胆粉、鹦鹉、金錢龜、鳄鱼、蟒蛇、巨蚌、鱼子酱、長鰭真鯊魚翅、苏眉、海马等等 |
附录II |
草本植物物种或衍生物 |
花旗参、石斛、仙人掌、兰花等等 |
附录III |
动植物物种或衍生物 |
花龟(中国)、海椰子(塞舌尔)等等 |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已采取更严格措施规管象狩猎品及象牙制品的交易,除了符合该条例下的特定情况的交易(如有关古董象牙的交易或用作科学、教育或执法用途等),否则一概禁止。
至于针对该条例下对不同的交易行为订立的规管,请留意下一篇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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