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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公证文书的基本资讯
2021年02月04日 14:58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584
 内地与香港两地的民事、商事活动频繁,但两地却适用不同的法律,为了解决涉港案件中,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向内地收件机关,如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转递的需求,司法部自1998年起,委托合资格的香港律师担任公证人,办理涉港证件、文书的公证事宜。
 
谁申请?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主体
香港证件(结婚证、出生证等)的持有人
需要委托内地律师、个人处理事务的香港人
因在内地诉讼需要获得涉港证据的当事人或律师
 
谁办理?
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律师(制作公证文书)
司法部在港设立的机构(加盖转递章)
 
谁收件?
各级人民法院(涉及诉讼事宜)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工商事宜)
各地民政机关(涉及婚姻、受养、继承等事宜)
其他机构(如银行、券商等)
 
涉港文件在内地的应用广泛,公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亦与内地公证处有较大的差异,本行将会持续发布有关公证的程序、常见类型和常见问题等资讯,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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