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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
2021年02月19日 16:18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412
 上篇概述了香港常见的企业经营形式,本周我们将介绍有限公司的成立方法和名称要求。
1.成立新公司或收购“空壳”公司
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成立一家全新的公司,二是购买一家已经成立的空壳公司。 
在香港,一些中介公司在公司注册处预先注册了大量的空壳公司,以用作转售给他人。这些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从未交易过,没有资产或负债。买家应委聘律师确保空壳公司的所有权转让为有效,并通知公司注册处该公司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董事及公司秘书等变更(如适用)。为避免购买空壳公司的风险,一般建议成立全新的公司,需时大约两个星期,可委托律师行全程办理。 
2.有限公司名称的要求
成立有限公司的第一步是选择公司名称。 
拟定公司名称的注意事项如下:
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但名称中不能混合中文及英文字符。
 
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个必须是“Limited”, 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必须是“有限公司”。如有特别需要,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名称之中的“Limited”及“有限公司”删去。通常,申请人是非牟利公司,例如从事宗教、慈善及科学活动。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简体字将不被接纳。
 
公司名称与其他公司名相同,或公司注册处认为该名称可能构成犯罪或损害大众利益,这一类的名称就不会被批准注册。
 
公司名称会令大众认为与香港政府机构或部门机关等有关联,必须先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才能注册。
 
一些字词是受到其他法例所限制的,例如银行、交易所、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信托,及商会。
 
可以进行公司名称查册,以确定名称可用。
 
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名称,公司必须在特别决议通过后的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例如,收购“空壳”公司后,亦可以申请更名。
 
因公司名称与另一已注册的名称太过相似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损害或含有误导成分,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
后续我们将为读者介绍更多有关香港公司的资讯,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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