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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判决的跨境执行(二)
2021年02月19日 16:22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350
 ——登记内地或香港判决的申请资格
我们在上一期中介绍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有关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范性文件,本期我们来看一下现行有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安排》”)对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登记内地或香港判决的申请资格
按照《2006年安排》规定,可以相互认可及执行的判决,须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做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因此,可以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判决须满足以下要求:
1.判决须为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判决,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关于自然人个人消费、家庭事宜、破产、清盘、遗嘱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合同;
2.当事人之间需要就上述合同纠纷订立书面管辖协议,即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该协议需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订立,且不得违反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3.判决内容为金钱给付,但不包括税款、罚款或其他类似性质费用;
4.判决须由《2006年安排》中指定法院做出,对内地而言指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经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经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清单,可于香港律政司网站查询: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50/cgn201822509195.pdf],对香港而言指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高等法院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或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及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且
5.须为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就内地法院的判决,包括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而于香港法院的判决,包括判决书(Judgment)、命令(Order)、诉讼费评定证明书(Allocatur)。
 
二、申请登记判决的方式
如在香港申请认可及执行内地判决,应当向香港高等法院之原讼法庭提出。如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需要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分属不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申请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可分别向两个或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分属于内地和香港地区,则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但申请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三、申请登记判决的期限
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限为两年。
 
就内地判决,这个期限:
1.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或
2.如判决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一个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或
3.如未规定履行期间,从判决生效日起算。
 
就香港判决,这个期限从判决日期起计算。如果香港判决另外规定了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
 
四、不能申请登记的判决种类
如一个判决不能够满足上述要求,或未能按照上述方式和期限申请登记,则判决将不被认可与执行。除此之外,《2006年安排》还明确规定了下列判决不被认可和执行的情况:
1.根据当事人书面管辖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法律,该管辖协议无效;
2.判决已经得到完全履行;
3.书面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
4.败诉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未获得足够的答辩时间;
5.判决依靠欺诈方式取得;
6.被申请地法院已就相同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或已经认可或执行了其他外国、境外地区的关于相同诉讼请求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7.内地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将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香港法院认为在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将违反香港地区公共政策。
 
五、小结
以上就是关于《2006年安排》有关内容的介绍,下一期我们将向各位读者简单介绍尚未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有哪些新内容和新变化。
就内地和香港地区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我们亦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判决认可与执行之前咨询被申请地的当地律师,就申请的详细流程及所需文件获得法律协助。
(许林律师行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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