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动植物的进出口等交易行为受香港法例监管(二)
在此系列的上一篇,我们介绍了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该条例」)及列入该条例附表1的三个附录内的常见濒危动植物种(「列明物种」)。本篇将介绍该条例对涉及列明物种的不同交易行为的规管。
一、 法例监管
交易行为
|
法例监管
|
|
进口列明物种
|
必须就每项交易事先向香港海关或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香港渔护署」)出示相关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证明文件,或申领香港渔护署发出的许可证。
|
|
出口列明物种
|
必须就每项交易事先申领香港渔护署发出的出口许可证。
|
|
再出口列明物种
|
进入香港境内时
向香港海关或香港渔护署出示相关的《公约》证明文件。
|
被移离香港前
必须就每项交易事先申领香港渔护署发出的再出口许可证。
|
管有或控制列明物种
|
进入香港境内时
向香港海关或香港渔护署出示相关的《公约》证明文件。
|
于香港境内
必须就每项交易事先申领香港渔护署发出的管有或控制许可证。
|
二、 查验要求
所有列明物种的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及再出口,都必须于进入香港境内时或 被移离香港前获香港海关或香港渔护署检验。
查验注意事项如下:
1.
|
最少两个工作天前预约香港渔护署查检。
|
2.
|
在查验时,出示相关的《公约》证明文件或由香港渔护署发出的许可证,以及发票、装箱清单及其他相关装运单据。
|
三、 违例刑罚
任何人士如违反该条例,即属犯刑事罪行,最高可处罚款港币壹千万元及监禁十年。被捡取的列明物种标本,可无须另作命令而没收,并归予政府。
有关于向香港渔护署申领许可证的资讯,敬请留意下一篇有关申请申领许可证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