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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结束方式(二):清盘
2021年07月23日 10:03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644
 上篇我们介绍了如何撤销注册香港有限公司。这一篇我们将介绍香港公司的另一种结束方式——清盘。

清盘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盘。概括而言,有限公司会透过清盘法律程序将所有资产变卖套现以偿付债务,并最终将公司结束。清盘可以是因为公司有重大负债且无法继续经营或付清债务,也可以因为其他原因(例如股东之间出现重大分歧)。
一间公司可申请自动清盘(可以理解为自发的清盘),或被法院强制清盘(后续的文章会介绍)。
 
自动清盘分类
自动清盘包括:
    1.成员(股东)自动清盘;以及
    2.债权人自动清盘。
只有当公司决定进行自动清盘,并且公司过半数董事签署了一份“清偿能力证明”,表明董事们在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认为公司能够在清盘开始后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其债务,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进行成员自动清盘。
反之,没有“清偿能力证明”下的自动清盘就会是债权人自动清盘。
 
成员自动清盘
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序包括:
    1.股东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并委任清盘人。自动清盘程序从作出决议时开始。
    2.决议通告须于通过该决议之14日内刊登于政府宪报。
    3.清盘人开始处理公司事宜(主要目标是变卖资产套现)。
    4.当公司清盘事宜全部完成后,清盘人将召开最后一次股东大会。在会上,清盘人提交一份清盘账目并作出解说。
    5.清盘人将清盘账目提交公司注册处,公司在3个月后解散。
 
债权人自动清盘
债权人自动清盘的程序相对复杂。程序包括:
    1.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序的1 – 2适用。
    2.公司须召开债权人大会,大会日期须在拟将公司自动清盘的股东大会后的14天内,并须在大会7天前刊登通告于政府宪报及香港流通的中英文报章。
    3.董事须在债权人大会上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声明,并附带债权人名单及预计申索款额。
    4.债权人大会上可提名及委任清盘人,并可委任核查委员会监督清盘人之行使权利过程。如股东及债权人对清盘人的人选出现分歧,以债权人的决定为准。
    5.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序的3 – 5适用。但是,在完成清盘事宜全部完成后,清盘人须召开股东大会及债权人大会。
 
自动清盘的影响
自动清盘一旦开始:
    1.有关公司将停止业务营运,但有利于清盘的运作除外。
    2.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在其解散前仍然有效。
    3.公司董事的权利即时终止,公司由清盘人管理。
    4.任何股份转让均告无效(除非由清盘人作出或批准)。 
    5.无抵押债权人不可直接执行判决,须等待清盘人变卖及分配公司资产。
清盘是一项相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公司应在进行清盘前应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如果可行,应优先考虑相对简单的撤销注册程序。
如公司有任何方面的法律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我们将继续介绍结束香港公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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