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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航运”交易模式或成航运纠纷新增点
2016年04月07日 16:25 作者和讯网 来源和讯网 浏览470
       据上海海事法院消息,近日,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互联网+航运“交易模式下,船公司”运价直销电商平台“推出后的”运费约号“引发了新的纠纷形态。

       传统的海运订舱主要通过货代公司向船公司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少船公司推出了”运价直销电商平台“,即货主可以通过运价直销平台直接向航运公司”约号“,航运公司因此取得了货源竞争优势,相应地货主因减少了中间代理环节而从航运公司处获得了较低的运费条件,形成了船方和货方的共赢局面,但处于中间环节的货代企业的业务及利润空间因此受到挤压。

       当货主通过电商平台在线上向航运公司取得”运费约号“后,委托货代企业在线下向航运公司实际订舱时,因”约号“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货主未能准确地向货代企业告知”约号“信息;二是货主告知货代企业”约号“信息后,货代企业未向航运公司进行披露;三是货代企业迟延订舱导致”约号“过期;四是航运公司针对不同客户、在不同”约号“下给出的运费条件有所差异,一些情况下货主仅能证明存在”约号“,但却无法准确举证约号下具体的运费价格,这些都会在货主与货代企业结算时产生争议。

       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认为:随着第三方航运电商平台的逐步兴起和加速发展,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平台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因此,进一步明晰”互联网+航运“的交易规则或将是业界和海事司法接下来需要共同面对和研究的新课题。

       当今产业发展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航运业也不例外。“互联网+航运”所催生的新型交易模式,必然会带来过去未曾出现过的纠纷增长点。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航运交易所包括重庆航运交易所、厦门航运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广州航运交易所、宁波航运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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