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经营 (俗称无限公司)
只由一个人所经营的运作方式,但也可以聘用员工。独资经营人士可以享有全部利润,但同时他也要承担业务上的全部财务及法律责任。
常见于的士司机、小贩、医生等自雇人士,或小本经营的本地商户。
合伙经营 (2人以上的合作模式)
合伙人以共同盈利为目标。每一位合伙人都可以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但同时要共同及个别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责任。受限于法律法规,所有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可由合伙协议来确立。
合伙经营的模式,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行业及私募基金等金融行业较为常见。
代表处/联络办公室
这种经营模式是为了让海外注册的公司能够简单地在香港开设商业据点。代表处不是法人组织,所以不能在香港从事任何产生收入的活动,它的资金来源必须来自于它的海外母公司。
代表处/联络办公室的母公司是在海外的机构,此模式注册的机构,更多起到沟通联络作用。
有限公司(法人组织)
香港有限公司类别大致分为:
(i)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股东的法律责任仅限于各股东所缴付或承诺缴付的股本金额;
(ii)担保有限公司,通常适用于从事非牟利及慈善业务。
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多于50名股东)及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只需准备简单的财务报表,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商业实体。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要求相对严格及需要公开披露。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需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要求)。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般经营性企业最为常见的类型,各行各业均可能选择注册此种公司类型。
以下表格总结了各种经营形式的优劣
经营形式 | 利润 | 责任 | 管理 | 融资 |
独资 | 全部利润 | 无限个人责任 | 独自管理 | 个人出资 |
合伙 | 分享利润 | 共同责任,无限个人责任 | 共同管理 | 合伙人个人出资 |
代表处 | 无利润 | 海外母公司承担 | 在香港推广、提供支持服务为主 | 海外母公司出资 |
公司 | 股东持有股权,可享有分红 | 有限责任 | 公司运营由董事会负责 | 股东出资,成立后,公司亦可以扩有股东数目,获取新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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