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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例附表1的附录  | 
            
             规管  | 
            
             常见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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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I  | 
            
             动物物种的部分或衍生物  | 
            
             老虎、象、象牙雕刻品*、猎豹、犀牛、犀牛角及犀牛皮、海龟、龙吐珠、穿山甲、藏羚羊披肩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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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II  | 
            
             动物物种的部分或衍生物  | 
            
             赛加羚羊角、麝香囊及麝香粉、熊胆及熊胆粉、鹦鹉、金錢龜、鳄鱼、蟒蛇、巨蚌、鱼子酱、長鰭真鯊魚翅、苏眉、海马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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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II  | 
            
             草本植物物种或衍生物  | 
            
             花旗参、石斛、仙人掌、兰花等等  | 
        
| 
             附录III  | 
            
             动植物物种或衍生物  | 
            
             花龟(中国)、海椰子(塞舌尔)等等  |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已采取更严格措施规管象狩猎品及象牙制品的交易,除了符合该条例下的特定情况的交易(如有关古董象牙的交易或用作科学、教育或执法用途等),否则一概禁止。
至于针对该条例下对不同的交易行为订立的规管,请留意下一篇的介绍。
(许林律师行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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