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判决条例》就每一类命令设置了不同的条件,只有满足有关条件的判令才可以得到认可。
一、一般条件
《婚姻家庭判决条例》中的每一类命令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将不能得到认可和执行:
● 判决须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判决;
● 判决为生效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审不允许上诉或没有上诉的判决、再审判决;
● 判决在内地可以执行;
● 内地判决在《婚姻家庭判决条例》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做出。
二、特别条件
除了一般条件外,《婚姻家庭判决条例》还设置了仅适用于某一类别命令的特别条件,由于机制较为复杂,此处仅简单介绍如下:
● 对于大多数看顾相关命令和赡养相关命令,申请要遵守额外的时间限制,即须在某一命令未能获得遵守后的2年内提出,唯此2年期限的计算方式根据命令内容而有所不同;
● 对于状况相关命令,《婚姻家庭判决条例》并未设置特别条件,因为此类命令大多关于人身关系和状况的确认及变更,因此不涉及违反或不遵守的情况。
内地判决的分类,及认可条件机制是《婚姻家庭判决条例》的核心内容,也是规定最复杂的部分,如当事人考虑依靠该条例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婚姻家庭判决,我们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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