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在香港执行的内地婚姻家庭判决类别
为方便大家浏览,我们将判决类别总结为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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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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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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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顾相关命令(care-rela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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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满18岁的人,以及关于年满18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抚养权;
● 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监护权;
● 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探望权;及
● 关于家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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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相关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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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讼离婚;
● 关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
● 关于亲子关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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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相关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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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满18岁的人,以及年满18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抚养费;
● 关于夫妻之间扶养;
● 婚姻双方(包括婚姻无效及被撤销)的财产分割(交付财产、支付款项、宣布财产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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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的类型
内地关于以下内容的数类判决不能通过《婚姻家庭判决条例》在香港执行:
● 确认领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据第290章《领养条例》处理);
● 赡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纠纷(香港法律下无对应规定);
● 婚约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香港法律视为民商事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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