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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执行婚姻家庭判决 —哪些内地婚姻家庭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
2021年07月30日 10:05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603
 与此前关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不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所包含的判决种类繁多,因此香港在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婚姻家庭判决条例》)时,对判决类别做了分类处理。
 
一、可以在香港执行的内地婚姻家庭判决类别
为方便大家浏览,我们将判决类别总结为以下表格:
 
类别名称
具体判决内容
看顾相关命令(care-related order)
●  关于未满18岁的人,以及关于年满18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抚养权;
●  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监护权;
●  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探望权;及
●  关于家暴保护。
状况相关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
● 关于诉讼离婚;
● 关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
● 关于亲子关系确认。
赡养相关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
● 关于未满18岁的人,以及年满18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抚养费;
● 关于夫妻之间扶养;
● 婚姻双方(包括婚姻无效及被撤销)的财产分割(交付财产、支付款项、宣布财产归属等)

二、不适用的类型
内地关于以下内容的数类判决不能通过《婚姻家庭判决条例》在香港执行:
    ● 确认领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据第290章《领养条例》处理);
    ● 赡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纠纷(香港法律下无对应规定);
    ● 婚约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香港法律视为民商事财产纠纷)
 
如需了解有关婚姻家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欢迎关注本行微信公众号:huilamllp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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