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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执行婚姻家庭判决 ——登记效力及内地离婚证认可
2021年11月05日 10:16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2440
本文是有关跨境执行婚姻家庭判决这一主题的最后一篇,我们将介绍《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婚姻家庭判决条例》)制度下在香港认可内地离婚证的要求,以及经登记判决和离婚证的效力。
 
一、经登记内地婚姻家庭判决的效力
如一项内地婚姻家庭判决在香港登记,且没有被撤销,则该判决将在香港发生效力。判决中的各项判令将被视为由香港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做出,并可以依据香港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事,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中可能会出现“判决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的判令,由于香港法律下没有对应的判令类别,此类判令在香港将被转化为“判令一方向承让人转让财产”,以便更好的执行内地判决。
因为经登记的内地判决会被视为是在香港做出,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可基于同一诉讼事由在香港提起新的诉讼,除非是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A部提出有关经济济助申请的法律程序。
 
二、有关认可内地离婚证的规定
如希望在香港申请认可内地离婚证,须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支持文件以证明离婚证的有效性。一般而言,如内地离婚证经过内地公证机关公证,则可初步视为有效。
如法院审视证据后信赖内地离婚证是有效的,会依据申请发出承认令(Recognition Order)。同登记内地判决程序相同,法院发出承认令后会指定一个期限供潜在相关人士提出反对,在此之后,内地离婚证也将在香港视为有效。
 
三、总结
由于《婚姻家庭判决条例》目前尚未生效,有意进行此类申请的当事人需要留意有关新闻动态。我们亦建议当事人在考虑依据有关规则提出申请或采取其他行动前咨询律师,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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