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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判决的跨境执行(三)
2021年03月12日 17:25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668
2019年新安排主要变化
我们在上一期中介绍了《2006年安排》登记内地或香港判决的申请资格(https://www.oym56lm.com/news/show-2042.html ),本期我们来看一下于2019年1月18日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年安排》”)对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哪些变化。
一、2019年新安排的法律效力
跟《2006年安排》一样,《2019年安排》也需要在内地和香港分别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后才会在当地生效。目前有关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仍然需要按照《2006年安排》进行。
二、《2019年安排》调整内容
《2019年安排》目的在于扩大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并提供更全面、更详细的规定。相比于《2006年安排》,《2019年安排》主要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适用范围扩大至依据两地法律均属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排除了特定类别的案件;
判决中非给付金钱的内容也可能得到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订立书面管辖协议不再是必须要求;
对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范围,以及判决的种类做了适当扩大。
在与《2006年安排》的过渡方面,《2019年安排》生效后,《2006年安排》将被废止,但对于在其生效前已经订立书面管辖协议的案件,仍然适用《2006年安排》有关规定。
三、总结
由于《2019年安排》尚未生效,当事人需要关注两地相关动态。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判决认可与执行前咨询被申请地的当地律师,就申请的详细流程及所需文件获得必要的法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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