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语言、地理位置等因素,我们经常收到查询BVI的注册证书可不可以在香港公证后在内地使用。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办证指引,如果BVI公司需公证之事项与香港有联系,中国委托公证人可以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通常BVI公司的一名在任董事为香港居民,或其公证的事项与香港有连结,可以被认为与香港有关联。
涉及非香港公司(BVI)公证文书格式,通常涉及以下几类:
1.《非香港公司资料(状况)声明书》
2.《注册非香港公司资料(状况)声明书》
3.《非香港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声明书》
4.《注册非香港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声明书》
5.《签署法律文书声明书》
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如何办理《非香港公司资料(状况)声明书》。公证事项只涉及BVI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不涉及任何授权、公司决议事项),可以由该公司的一名在任香港居民董事作出该项声明书。办理《非香港公司资料(状况)声明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a)声明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复印本
(b)非香港公司注册证书(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政府发出)及其后的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如有)复印本
(c)注册代理人证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或类同文件复印本
(d)非香港公司董事名册复印本
(e)非香港公司股东名册复印本
(f)非香港公司授权证明文件复印本(如适用)
委托人应事先与内地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确认,由董事做出之《非香港公司资料(状况)声明书》是否符合内地的用证要求。非香港公司在港办理公证所需文件因个案而定,建议办理前谘询本行以确认是否符合在港办证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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