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的《公司条例》(简称“旧条例”)项下,公司采取股份面值(也称为“票面值”),指的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自2014年3月3日起,根据新《公司条例》(简称“新条例”),所有香港有股本的公司,不论公司是在新条例实施前或实施后成立,均须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所有股份的面值。 此举符合国际趋势,让公司在股本结构调整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
无面值股份与有面值股份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是股份,属于公司股权的一部分,但有面值股份附有定额表面价值,而无面值股份则没有。 两种制度下有以下主要分别:
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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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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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须设定股份面值(股份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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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面值制度,公司可发行股份的价格及数目已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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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须述明公司可发行的最高股本金额(也称为“法定股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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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法定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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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存股份溢价账(股份溢价指股份发行价高于其面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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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股份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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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适用的股份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已缴付股本、已发行股份及部分缴付股本的概念仍然适用。这些信息需要定期向公司注册处披露及供公众查询。
如何决定公司股本
综合上述,香港对有限公司的股本数目及价格基本上没有要求。因此,公司可根据其需要,不时以任何货币、数目及价格,并按法定程序发行和配发股份。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可以只有一名创办成员,但该名创办成员必须最少承购1股。
公司成立须填写的股本信息包括:
√股份的类别(如普通股、优先股)
√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
√货币
√创办成员认购的股本总额
√建议发行的股份的将要缴付或已缴付的总款额
√建议发行的股份的尚未缴付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
常见的例子,公司有2个股东(即创办人员),以每股1港元,共认购10,000股普通股,总股本为港币10,000元,2个股东各缴付5,000港元,尚未缴付的股本为0港元。
一般情况下,股份发行和配发的数目及价格由股东决议决定,再由董事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董事对公司有受信责任(即需要以公司利益为先),而股东应避免不当地稀释其他股东的权益比例,否则有可能引致纠纷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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