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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取货物的通知书
2021年07月23日 10:01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2184
 上一篇我们提到香港海关一般须在检取货物后的30天内发出通知书,这一期我们为大家简介此通知书的内容概要。
一、检取通知书内容
检取通知书主要包含以下重要资料:
    ● 海关档案编号;
    ● 发出通知所依据的法律及条款编号;
    ●检取货物的时间、地点;
    ● 被检取货物的信息(如货物名称、型号、数量、车牌号码等);
    ● 向海关申请返还货物的有关事项(权利依据、申请时间、申请途径等);
    ● 海关的联络详情;
    ● 不提出申请的后果(被检取货物将被没收及归香港政府所有);及
    ● 如有关人士在香港并无永久地址则须委聘律师处理后续申请的程序,否则其申请不被接受。
 
以下是一份通知书样板,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二、其他适用条例下有关发出通知书的规定
对于依据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及第528章《版权条例》所检取的货物,有关检取通知书的规定与《进出口条例》并无重大区别,概括而言,在检取货物后30天内,如海关关长并未将货物归还,则必须于该30天期限内向有关货物的所有人发出检取通知书。
具体细节可以浏览《应课税品条例》第48(3)条及《版权条例》第131(2)条,以及各自的前后有关条文。
 
下一期文章我们会向大家介绍如何就被检取物品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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