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通知方式
依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第27(3)及(3A)条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海关关长在检取货物后30天内,没有做出将货物归还的决定,则必须于该30天期限内向检取时或者进阶检取后据关长所知的货物所有人发出检取通知书(Notice of Seizure)。
上述有关通知书的发送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的情况:
● 有关货物的所有人或其雇员、代理人在检取时在场;
● 对于因某人罪行或涉嫌罪行而导致的检取,该人在检取时在场;
● 就检取航空器、船只、车辆而言,船长或掌管人在检取时在场;或
● 有关货物的所有人在香港并无永久住址。
如果海关关长有理由相信被检取的货物是偷盗的赃物,则即使检取时有上述人士在场,检取通知书也必须向海关关长所相信的货物真实所有者发出。
二、检取通知书送达的形式
如果海关依据以上规则向货物所有人发出检取通知书,则该通知书经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 当面交付;或
● 以挂号信形式寄送到海关关长所知的该人的居住地址或业务地址。
如果上述两种方式不可行,则海关会安排该通知书在被检取后的30天内,于海关一处公众可到达的地方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7天。
就目前而言,此类通知书会在海关的办事处设有的布告板展示,地址为香港北角渣华道 222 号海关总部大楼3楼香港海关顾客服务中心。
此外,市民亦可于“海关网站-海关公告-检取通知书”页面查询电子版通知书可:https://www.customs.gov.hk/tc/customs_notices/nos/index.html
下一期的文章我们将会简单介绍上述通知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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