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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香港海关会检取你的货物?
2021年06月18日 10:03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451
 香港海关经常会基于税收、走私、知识产权几个领域的监管而检取货物。本期文章我们将简单介绍香港海关检取货物的法律依据,以便了解什么情况下自己的物品有可能被检取:

一、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21(2)条,如果海关人员或任何获得授权的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以下事项,则可以将物品检取:
● 任何物品曾涉及触犯《进出口条例》所订之罪行;
● 任何物品为与上述罪行有关之证据;及
● 有关船只、车辆是用于上述犯罪。
上述有关罪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有关输入/输出/运载禁运物品(如输入/输出欠缺许可证的货物或违反其他限制条件等);及
● 有关输入/输出未列舱单货物(如为走私改造运输工具、输入输出未列舱单货物、拒绝提供货物详情等)。
 
二、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2、14、15条,海关人员可在以下情况检取货品:
● 合理怀疑有关货品涉及《应课税品条例》所订之罪行,且该等罪行已经发生;
● 依据手令于指定地方进行搜查并检取有关货品,甚至检取指定人士在香港境内任何地方的货品;
● 可同时检取与货品有关载体、载有货品的船舶及车辆等、器械、工具、物料等;及
● 可检取与《应课税品条例》所订之罪行有关的证据。
上述有关罪行主要涉及应课税品(汽油燃油等油类、酒类、甲醇、烟草)有关的犯罪,如偷逃税款、违反许可证书要求等。
 
三、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
依据《版权条例》第122条,调查人员可以检取以下物品:
● 侵犯版权复制品或拟用于制作该等复制品的任何物品;
● 可能作为《版权条例》下的罪行的证据或可能包含证据的物品;及
● 与上述罪行有关的交通工具或运载工具。
而上述罪行主要为以下几类:
●与侵权复制品相关的交易行为(制作、出售出租、输入输出、为贸易或业务目的而陈列展示等);
● 以复制业务为目的,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权复制品;
● 未经许可,为分发而制作侵权复制品而致版权的所有人受到经济损失;
● 在香港以外制作侵权复制品而输往香港,並非供私人和家居使用,且制作人知悉该物品在香港制作会构成犯罪。
 
下一期文章我们会向大家介绍如何知悉自己的货物已被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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