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内地与香港居民或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境交往日益频繁,为了让民商事主体在某一法域获取的证件,文书或法律行为,被另一法域的机构承认,需要通过“公证”机制加以确认。而实务中,因两地公证习惯之差异,亦常让客户感到困惑。
受理机构:公证处VS个人
内地受理当事人申请之公证事宜的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证明文件。而在香港,有权出具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是受司法部授权委托的个人(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受理人员:公证员VS 中国委托公证人
内地的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但公证员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目前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均系符合资格的香港律师。
调查权限:有VS无
内地公证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审查的权利,必要时还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勘察等。与之不同的是,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同时受香港法律约束,仅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核查。
公证书属性:证明VS声明
基于公证人员的调查权限差异,内地公证书多为“证明”的形式,而香港的公证书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声明”作出的。
转递方式:外交认证VS转递章
内地办理的公证书若要在香港使用,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后,还要送往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外交认证。同样地,在香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需送往司法部在港指定的机构加盖转递章后,方会被内地收件机关认可。
两地的公证书办理流程有所差异,且部分的公证事项如继承、工商登记等,更是涉及跨区域法律的使用,有需要办理公证书的客户,可联系本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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