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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要逃债,我该怎么办?
2021年04月29日 10:01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164
在香港法律下,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程序是分开进行的,胜诉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会自动帮助你强制执行判决。内地判决在香港的登记认可和强制执行亦是如此。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败诉方为了躲债逃离香港,进而导致胜诉方手握判决却得不到执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胜诉方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发出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禁止败诉方离开香港。
 
一、 法院做出禁止令的法律依据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B条赋予法院为强制执行判决而禁止某人离开香港的权力。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44A号命令则在有关禁止令的申请、作出和解除等细节方面做出了规定。
关于禁止令的目的,香港法院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So Po Tong v Richard Patterson一案中便做过说明:这是为了防止因败诉方逃离香港而导致胜诉方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胜利果实”被剥夺。
 
二、 申请禁止令的条件及方式
一般而言,禁止令通过单方面申请(ex parte application)的形式进行。对于是否发出禁止令,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参考Yue Wah Chuk Richard v Mckeon Brendon Hugh一案中的说明,以下因素通常会被法官纳入考虑范围:
● 败诉方是否有离开香港的真实可能性(a real likelihood);
● 败诉方是否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返回香港的真实风险(a real risk);
● 败诉方离开香港是否会阻碍或延迟判决的执行。
 
三、 禁止令的效力及解除
禁止令有效期为一个月,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但有效期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胜诉方如希望继续限制败诉方离港,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新的禁止令。
如败诉方试图在禁止令生效期间离港,则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可能招致被法庭逮捕等风险。
禁止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 胜诉方通知法院禁止令已经不再需要;
● 有效期届满;
● 败诉方向法院申请解除,理由包括提供保证、胜诉方未在申请时进行全面而坦白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等。
 
以上就是关于禁止令的介绍,下一期我们将介绍如何查证败诉方在香港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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