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运的含义
依据香港法例第384A章《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规例》”),所谓“空运”是指付运人向经营人或货运代理人提供危险品以予空运,或货运代理人向经营人或另一货运代理人提供危险品以予空运的行为。
在上面的定义中:
● 付运人(Shipper)指除货运代理人外,提供危险品以予空运的人;
● 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指提供安排货品空运服务的人;
● 经营人(Operator)指飞机经营人。

*上述3种方式,均构成规例定义的“空运”
二、空运危险品限制
《规例》对危险品空运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如有违反,上述的人士或会被检控:
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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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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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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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托运的危险品不属于《技术指令》中禁止空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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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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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必须按照指明《技术指令》条文进行分类和包装
●包装用品必须符合《技术指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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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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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需要按照《技术指令》要求进行标记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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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适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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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裹状况适合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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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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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为已申报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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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妥运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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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路单(Air Waybill)
●危险品运输文件(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document)
上述文件由托运人保留,期限不少于自首次托运日期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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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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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士需要通过符合《技术指令》对应要求的培训:
●任何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士
●货运代理人执行收运已申报危险品货物职能的员工
●货运代理人执行收运未载有已申报危险品货物、邮件或供应品职能的员工
●货运代理人执行搬运、装载或贮存货物、邮件或供应品职能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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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我们将介绍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招致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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