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依据第48号命令讯问败诉方财产的有关程序。我们之后会发有关文章介绍第49B号命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与第48号命令的区别。
一、讯问程序启动方式
胜诉方如希望启动第48号命令的讯问程序查询败诉方在港财产,可以单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请(ex parte application)。
二、讯问对象
第48号命令的讯问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团体。如果败诉方是自然人,则其本人需要接受讯问。如果败诉方是一家公司,则由其公司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例如董事和经理)作为代表接受讯问。
需要注意,上述“高级人员”包含在讯问程序启动时已经离职的高级人员。根据法官在Sano Screen Manufacturers Ltd & Anor v J&R Bossinitrading Ltd案中的说明,法庭主要考虑因素并不是有关人员是否在任,而是该人员是否与败诉方及有关判决存在紧密联系。
我们将于下一期的文章继续介绍有关第48号命令之讯问内容及讯问后法庭可做出的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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