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我们就来看一下,法庭将如何对败诉企业进行询问,以及讯问后法庭可以做出何种判令。
一、讯问内容及形式
法庭可对败诉方进行口头讯问,也可要求败诉方提供有关文件进行查阅。对败诉方的讯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是否有第三方拖欠败诉方任何债项,如果有的话法庭会继续讯问有关债项的详细信息;及
● 败诉方是否有任何财产可供履行判决,或是否有其他可以履行判决的方式。
上述问题主要是针对支付金钱的判决,如判决内容不涉及支付金钱,法庭可以将上述讯问事项进行必要变通以保证讯问效果。
二、讯问后法庭可做出的判令
经讯问程序后,如法庭认为败诉方能够履行判决,可判令其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例如在Tadashi Furusawa v Leung Kwok Chia一案中,法庭综合败诉方过往行为、营收状况、欠款数额等因素后,判令败诉方以一个合适的数额分期支付欠款。
如法庭相信败诉方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视情况判令将其监禁,且此监禁不能代替对判决的履行:
● 能够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而不履行;
● 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履行义务;或
● 在讯问中,故意不做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问题。
(声明:本行原创,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文章中的信息和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问题的法律或其他意见。若您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建议,请您同我们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