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必须持续遵从香港《公司条例》、《税务条例》及《商业登记条例》等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如果公司在注册成立后有任何登记事项的变更,该公司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特定表格向公司注册处报备。
主要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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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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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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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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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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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间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地址,用于接收所有通讯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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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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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后的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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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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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的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但公司唯一的董事不可以同时兼任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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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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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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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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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详情更改日期起计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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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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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须向公司注册处交付一份股份配发申报书,清楚列明该公司所配发的股份详情及股份配发的总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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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配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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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配发后的
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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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未在订明期限内,将其变更的事项向公司注册处做出报备,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可被处以罚款。
如公司有合规方面的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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