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49B号命令的启动方式及讯问内容
与第48号命令相似,第49B号命令也需要胜诉方向香港法院提出单方面申请才能启动。讯问的对象为作为个人的败诉方。讯问形式为口头讯问,法庭同样可要求败诉方提交相关文件或证据。
第49B号命令下的讯问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 败诉方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
● 败诉方对任何资产或收入的做出的处置。
需注意,讯问的时间基准点并不限定于胜诉方提出申请之时。根据案情需要,法庭可将时间向前追溯(例如在Citibank Na v Chow Tat Sang & Ors一案中,法庭将查询时间追溯到双方最初签订涉案保证协议之时,追溯了大约9个月时间)。
二、第49B号命令下法庭可采取的措施
在讯问前,法庭可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采取以下保障措施确保败诉方出庭接受讯问:
● 禁止败诉方离开香港;或
● 命令将败诉方逮捕。
在讯问开始时,如败诉方未能遵守命令出席接受讯问,法庭同样有权命令将败诉方逮捕并带至法庭前。
经过讯问后,法庭可根据讯问结果判令败诉方以适当方式履行判决。或在败诉方能够履行判决而不履行、转移资产逃避履行、故意不回答问题或未做全面披露时,判令将败诉方监禁。
(声明:本行原创,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文章中的信息和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问题的法律或其他意见。若您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建议,请您同我们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