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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被捡取后我该怎么办? ——依据《进出口条例》提出申索
2021年08月19日 10:05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1864
 货物不幸被海关捡取后,如何提出申索自然是各位货主最关注的问题。由于海关捡取货物的法例依据有三项,我们也将分别介绍在不同法例下提出申索的方式。
 
一、如何提出声请(Claim)?
被捡取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对货物拥有权益的人需要在货物捡取后的30天内向海关关长发出书面通知,就海关不应捡取货物提出声请。该30天将按照以下方式起算:
  ● 就不需发出捡取通知书的情形,自捡取当日起算;
  ● 方面交付捡取通知书的情形,自交付当日起算;
  ● 挂号信寄送捡取通知书的情形,自邮寄当日起2天后起算;
  ● 在海关大楼布告板展示的情形,自展示当日起算。
需要注意,如声请人在香港没有永久地址,则通知书中需要制定一位香港律师作为代表,否则该通知书将视为从未发出。
发挥捡取通知书后的后续程序,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图表:
  图片1
 
二、证明责任
在就捡取货物展开的法庭程序中,海关和声请人都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海关方面需要首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所捡取货物与违反《进出口条例》的违法行为相关,而声请人则需要令法庭信纳其并未牵涉有关违法行为。
我们可以来看一则实例。在2016年的 HKSAR v Liu Lixiang案中,海关捡取了一批未列舱单货物,包括1000部以上的iphone和300部ipad,直接参与运货的两名嫌疑人认罪,因此货物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明已经完成。
声请人刘女士以货物所有人的名义提出要求返还货物,称货物是她合法购买所得。但却仅能就100部iphone提供证人和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法庭认为,刘女士本可以通过提供她从事行业、合法进出口执照、货物保险单据、警方报案记录等多个方面轻松证明其与前述违法无关,但无奈刘女士除了证明100部iPhone的所有权外,不能证明她与违法行为无关,因此判决刘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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