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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结束方式(一)
2021年07月09日 10:10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181
 这一篇我们将介绍香港公司的结束方式。
撤销注册
如情况有变,可以申请把不再运营的公司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是一项相对简易的法律程序,把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解散。相对以清盘程序解散一间公司,撤销注册是一个简便和廉宜的方法。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 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税务
欲申请税务局出具的不反对通知书,公司应把已填妥的申请表(IR1263)并连同所须的证明文件,连同款额相等于申请费 270 元的划线支票、汇票或本票,提交税务局处理。
最简单的做法是由公司董事作为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税务局通常会在收到完整申请起计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如有关公司有未解决的税务问题或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则会发出反对通知书。如发生后者情况,公司需要先处理该税务责任。
 
商业登记
撤销注册公司的前提是公司已经结束营业,即没有业务。若公司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负责人须在结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不依时递交通知书,相关负责人可被判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一年。
如公司有合规方面的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我们将介绍如何香港公司的其他结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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