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香港执行判决的方式
在香港执行判决的方式主要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基于判决申请各类执行令状(Writ of Execution),例如押记令、扣押财产令状等。此类令状通常由香港司法机构下设的执达事务组(Bailiff Section)处理。
另一类执行方式是基于一项已有的判决(下称“在先判决”)提出诉讼,此类诉讼通常涉及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例如Re Li Man Hoo [2013] 6 HKC 116一案中,因在先判决的败诉方未能偿还债务,胜诉方依据在先判决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
二、香港执行判决的时效
如通过申请执行令状来执行判决,期限为自该判决作出日期起6年。如超过该期限则需要向法庭申请许可,法庭对是否批准享有自由裁量权。
如基于在先判决提起诉讼,期限为自该在先判决可以强制执行起12年(例如上述Re Li Man Hoo一案最终也因为超过12年时效而导致破产令被作废)。
三、申请执行前需要注意的问题
除上述时效问题外,在考虑执行判决前,当事人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并在必要时联系律师,就执行规则和程序的细节内容获得法律协助:
● 原则上,只可以由判决中列明的胜诉方申请执行;
● 务必确认被执行的财产由判决列明的败诉方所有,错误执行他人财产可能引发赔偿责任;
● 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类执行程序,违反程序可能导致执行被作废;
● 需注意执行程序并不能确保每个判决下的债务都得到充分履行,例如败诉方名下无资产或不知所踪时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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