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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控制权的披露新规
2021年04月22日 10:02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257
 资产信息透明化是全球各国的趋势。自2018年底,香港税务机关根据《CRS全球征税信息自动交换》与全球多个协议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境内金融帐户的信息。为了履行香港应尽的国际责任,香港《公司条例》已作出了相关修改。而根据2018年3月生效的《公司条例》修订,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除外)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亦包括该条例生效前已注册的香港公司),以供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等执法人员查阅。该修订提高了公司的实益拥有权及控制权的透明度,以打击用法人身份掩饰不法活动的举措。该登记册并不向公众公开,而仅限法定的执法人员可以查阅。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1)「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
(2)「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附表5A第一部,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对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可理解为间接控制人)。
 
谁是指定代表? 
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指定代表,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
● 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本行知悉,某些公司秘书公司未有为其客户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致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向公司董事提出刑事检控。如果您在香港注册公司而又委任了公司秘书公司,建议您向秘书公司作出有关查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声明:本行原创,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文章中的信息和数据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问题的法律或其他意见。若您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建议,请您同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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