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48号命令和第49B号命令的区别
这两项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两者都是为了调查败诉方在香港的资产情况。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第48号命令
|
第49B号命令
|
启动方式
|
向法院单方面申请启动
|
|
讯问对象
|
法人团体或自然人
|
仅自然人
|
适用判决类别
|
给付金钱判决;
其他类别判决变通适用
|
仅限给付金钱判决
|
保障措施
|
无
|
限制离港或逮捕
|
讯问范围
|
是否有第三方欠债;
是否有其他履约方式
|
相对宽泛,包括败诉方全部资产状况及过往资产处置
|
讯问结果
|
以适当方式履约,特定情况下可能将败诉方监禁
|
二、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是否受到影响?
通过48号命令或第49B号命令查询败诉方在港资产,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具体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14条,大陆判决被认可后将具备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相同的效力,其执行将按照香港法律进行。
2、依据香港普通法进行。需要以内地判决为诉讼事由在香港提起新的诉讼,该判决为香港判决,执行自然也是按照香港法律进行。
即使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第48号命令和第49B号命令的适用均不会受到限制。因申请内地判决在港执行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及费用成本,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启动执行程序前,以48号或49B号命令初步查询败诉方在香港资产状况,或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意见及必要协助。
(声明:本行原创,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文章中的信息和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问题的法律或其他意见。若您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建议,请您同我们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