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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空运危险品的规管(4)-违反限制的罚则
2021年05月21日 10:02 来源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 浏览556
我们上一期文章介绍空运危险品限制时曾提到过,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或规定的限制要求,则可能会面临刑事检控,一经定罪或招至不同的罚则。本期文章我们就来介绍这些罚则的种类。
一、违反限制要求的罚则种类
根据香港法例第384A章《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规例》”),违反不同空运危险品限制要求所面对的处罚是不同的,我们将可能招致的罚则总结为以下表格,供大家参考:
 
禁止空运的危险品
危险品的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如违反有关限制要求,即属犯罪,将面临以下罚则:
● 如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0,000港元及监禁2年;或
● 如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50,000港元)及监禁1年。
危险品分类、包装
包装用品
包装标记、标签
包裹适合空运
危险品需申报
备妥及保存运输文件
危险品的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如违反有关限制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即2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有关人员需经过培训
 
请留意,如违反空运危险品限制要求的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是一家公司,除公司可以面临罚款之外,公司的每一名董事以及涉及公司管理的人员均可能被视为触犯有关罪行。
二、法定抗辩 (statutory defence)
就以上的部分限制要求,《规则》中订明了法定抗辩的要求,如法庭信纳案件符合以下的情况,则不能定罪:
● 违反《规例》限制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在危险品的托运人等有关人士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以及
● 综合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即使上述有关人士已经采取合理的监管和努力,亦不能防止此种违反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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